中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研究改革开放以来,预示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备,各种行业协会不断涌现。而行业协会作为交流政府与市场的桥梁,在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着愈发最重要的起到。
但预示着我国行业协会经济法主体地位的不具体和缺少适当的法律规制,行业协会的发展面对着很大的困境。具体的经济法主体地位和法律规则手段可以有效地防止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有助更佳地规范行业协会不道德、增进经济社会发展。
因此本文从经济法的角度对我国行业协会展开涉及研究。 一、行业协会 (一)行业协会的概念 行业协会产生于商品经济中,在经济学上一般将其确认为一种促进共同利益的联合体,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定产物,是社会经济自我管理与服务、自我约束与协商的民间性、自律性的组织。
从社会学角度,行业社会是一种主要由具备共同利益的行业成员自发性构成的,以行业为标识的非政府的组织和非营利性的组织。从法学角度,行业协会是以行业共同利益为目的,以单一行业竞争者为成员,以政府监督下的自律不道德为准则的非政府非营利的法人的组织。行业协会一般具备以下几个特点:行业性、自治权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和中介性。
(二)行业协会的职能与起到 非常简单地说道,行业协会的职能就是其在当代中国现有的社会经济条件时所充分发挥的起到。而行业协会作为一个中介组织,其职能可以分成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在对内职能方面,行业协会主要不存在自律职能、服务职能和协商职能。自律职能是指行业协会以自身的的组织模式、管理方式、涉及规定和行业准则等管理会员企业,确保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确保行业的共同利益;服务职能是指行业协会可以以自身所掌控的信息为会员企业获取咨询、顾问和培训等各种服务,并且可以赚一定的利润保持行业协会的运营;协商职能是指行业协会可以协商行业内的企业,规范企业不道德,通报企业活动,防止企业间陷于恶性竞争和不正当竞争,执着行业利益最大化。
在对外职能方面,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代表职能。代表职能是指行业协会可以代表整个行业参予国家法律、监督政府不道德和确保行业形象。 经济法通过公权力插手市场来确保市场较慢平稳发展,构建国家调控经济的目的。而行业协会职能的构建可以在公权力插手将近的地方保持市场秩序,尽量避免政府失灵的情况。
众所周知,司法是有成本的。行业协会职能的构建可以协商和规范企业不道德,对违背行业准则的企业不予惩处,这样就可以明显减少司法成本。 二、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经济法主体又被称作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在协商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用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
而关于经济法主体的包含有几种有所不同的观点。其中影响仅次于的观点是将经济法的主体分成经济法调控主体与经济法可控主体。
(一)行业协会是经济法调控主体 经济法是证实政府介入经济之法,是为了避免市场在错误配备资源时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经济法是规范政府介入经济之法,是为了防止出现政府过度介入经济和政府不作为的状况。而我国于是以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完备,难免会经常出现国家容易调整或者无法直接干预的情况。这时,行业协会就可以作为调控主体替换国家对该行业展开调控。
所以,就行业协会与该行业的市场主体而言,行业协会就是调控主体,该行业的市场主体就是可控主体。 行业协会作为调控主体的权力来源有两种。其一,源于法律或者政府的许可。国家通过法律具体地将权力彰显行业协会,由其交由行使或者政府在向服务性政府转型的市场需求下,将部分权力下放许可行业协会交由行使。
这种源于法律或者政府的许可可以更佳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切合市场的优点,防止出现政府失灵状况的再次发生。审核协会的权力就是源于此。其二,源于行业协会会员企业私权的移转。行业协会在正式成立之时会实施适当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行业协会拥有为了行业的整体利益对成员企业展开管理、惩罚的权力。
这种方式是大部分行业协会的权力来源。 行业协会通过自我管理和自我规范来矫正市场缺失,构建行业内的公共利益。一旦有会员企业违反了行业整体利益,行业协会就不会通过规章制度对其展开管理、警告或者惩处。比起国家政策和政府行政命令而言,这种规章制度更为灵活性,更加有可操作性,可以更佳的帮助国家和政府已完成宏观调控。
行业协会通过与政府的灵活性对话对政府的经济调控不道德展开辅助决策和监督继续执行。现代社会分工更加细致,政府无法对所有行业理解的面面俱到。因此,行业协会可以凭借其对本行业专业和精确的理解,向政府明确提出适当的建议,辅助政府展开决策。
再者,行业协会代表整个行业具备相当大的能量,可以有效地的监督政府不道德,防止出现权力寻租现象。 (二)行业协会是经济法可控主体 行业协会是由具备共同利益的行业成员自发性构成的,是以行业共同利益为目的的的组织。
当社会公共利益与行业联合利益一致时,行业协会在经济运行中充分发挥大力起到;而当社会公共利益与行业共同利益背道而驰时,行业协会可能会为了执着本行业的利益,伤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行业的共同利益,就不会妨碍社会经济长时间发展。因此,国家必须对行业协会展开适当的约束。
此时,对于国家与行业协会而言,国家是调控主体,行业协会就是可控主体。 行业协会作为经济法可控主体,主要展现出在危害公平和妨碍竞争两个方面。
在危害公平方面,行业协会作为一种中介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的组织,虽然行业协会本身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它可以将行业内的大部分企业组织起来展开独占,相当严重伤害了消费者权益。这种不道德主要展现出为对产品集体涨价、容许数量、区分市场和对产品质量展开不实允诺等。
在妨碍竞争方面,由于行业协会是由本行业的大部分企业发动正式成立的,为了确保多数企业的利益,行业协会可能会通过构成某种制度容许甚至制裁对其具备威胁的竞争者。这种容许不道德很大地妨碍了市场的竞争机制,使市场失去活力。 三、行业协会的经济法现状及法律建议 虽然我国的行业协会在国家、社会、市场和企业的有序发展中充分发挥了最重要起到,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现状并不理想,经济法定位过于明确、具体。
首先,法律层级过较低。我国并没一部专门的有关一般行业协会的法律。我国仅有不存在一些类似行业的行业协会法律,如《律师法》之于律师协会,《证券法》之于证券业协会和《登记会计师法》之于登记会计师协会等。其次,现有法律规章对行业协会的定位和管理混乱。
由于缺少全国统一法律,各地关于行业协会的定义、定位和管理制度等各行其是,不具备可操作性。 行业协会是一把双本文由毕业论文网http://www.lw54.com收集整理刃剑,有大力的一面,有消极的一面。若要行业协会更佳的充分发挥其对经济的大力起到,减少对经济发展的妨碍起到,必需完备行业协会涉及法律,具体行业协会的定位和管理制度。 完备法律要从具体行业协会是经济法主体、具体行业协会的职能、规范行业协会的不道德、容许行业协会的营利性不道德、界定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和维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行业协会极致遵守其职能,确保行业共同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刊登请求标明来源。原文地址:http://www.lw54.com/html/Profession/20160817/6288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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